(2015)甬鄞法委鉴81号鉴定报告

    2015年10月29日 作者:蒋惠惠
    TT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1678号
  • 基本情况:
委 托 人: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周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7月31日
鉴定材料: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鉴定申请书2份、民事起诉状1份、镇海区中医医院出院记录1份(201403410)、宁波市第六医院出院记录1份(14144021);经法院同意,由周某某提供的镇海中医院2014年6月7日的X线片3张(DX-52323)、2014年6月8日的CT片2张(CT22912)、宁波市第六医院2014年6月13日的CT片2张(JD610536)、6月19日的CT片2张(JD610536)
鉴定日期:2015年8月7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贺静辉,系周某某代理人(已通知宁波禾木家诚装饰有限公司王律师,未到场)
被鉴定人:周某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正午镇武全村后张庄
二、检案摘要
据鄞州区人民法院的送检材料记载:2014年6月7日,周某某在工作时因故受伤,伤后在镇海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肩胛骨骨折、右肋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曾行司法鉴定。现案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委托本所要求按我国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其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周某某的镇海区中医医院(住院号 201403410)记载:2014年6月7日,周某某因“外伤致右肩、背、肘及右髋肿痛、出血2小时”入院。查体:右肘后部可见一直径约5mm的创口,少量出血,右肘部稍肿,轻压痛,右肩胛部中段外侧压痛,右胸壁6-9肋腋段及右股骨大粗隆可见大片皮肤擦伤痕迹,压痛明显,胸廓挤压征阳性,大粗隆叩击痛阳性。辅助检查:X线片(2014-6-7 本院):右肩胛骨骨折,右第7、8肋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入院后予预防感染、预防破伤风感染、促进骨折愈合、活血止痛等治疗。2014年6月13日出院诊断:右侧肩胛骨骨折,右肋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据周某某的宁波市第六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 14144021)记载:2014年6月13日,周某某因“高处坠落致右侧胸背部、右髋部疼痛7天”入院。查体:右侧胸部多处皮肤挫伤痕,挫伤恢复良好,右胸部轻压痛,右侧肩背部压痛阳性,右肩活动稍减退,右髋部少许陈旧性挫伤痕,右髋活动减退。辅助检查:2014年6月7日镇海中医院X片: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7、8肋骨骨折,粗隆间骨折。2014年6月13日本院CT: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4、6肋骨不全骨折。入院后予卧床制动、患肢制动,并给予活血小总管、改善肺部通气、祛痰等对症支持治疗。右肩胛骨及右股骨粗隆骨折位置良好,给予保守治疗。2014年6月22日出院诊断:右肩胛骨骨折,右侧第4、6肋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骨折。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查体合作,步行入室。自诉:右上肢不能提重物,不能干重活,咳嗽时右侧肋骨骨折处仍感疼痛,右髋关节会有压痛。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颈软无抵抗。双侧胸廓对称,未见畸形,呼吸平稳。腹平软,无压痛。右肩关节外观无殊,右肩胛背部轻压痛,右肩关节活动度:外展上举130度(对侧170度),前屈上举130度(对侧170度),后伸40度(对侧40度),内收60度(对侧60度),水平位外旋60度(对侧70度),水平位内旋60度(对侧70度)。右髋关节轻压痛,活动无殊。余肢体肌力、肌张力、活动正常。
3、阅片所见:镇海中医院2014年6月7日的X线片3张(DX-52323)示:右肩胛骨局部骨皮质断裂,位置尚可;右股骨粗隆间未见明显骨折线;右侧第5-8前肋局部骨皮质欠连续,其中第8前肋可见透亮骨折线影,各处位于同一作用线上。2014年6月8日的CT片2张(CT22912)示:右侧第6前肋及第9后肋局部骨皮质不连续,一侧似可见骨折线。宁波市第六医院2014年6月13日的CT片2张(JD610536)示:右侧4前肋局部骨皮质欠连续,右侧第6前肋可见骨折线。6月19日的CT片2张(JD610536)示:右侧第4、6前肋局部骨皮质欠连续,其中第4前肋处密度较前略增高,第6前肋处似可见骨痂生长。(周某某自诉可能因部分影像学丢失未能提供7月21日的CT片)
四、分析说明
根据周某某的病史资料、影像学片及活体检查结果,现就鉴定要求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2014年6月7日,被鉴定人周某某因故受伤,伤后当即送往镇海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当时查体可见“右肘后部创口,少量出血,右肘部稍肿,轻压痛,右肩胛部中段外侧压痛,右胸壁6-9肋腋段及右股骨大粗隆可见大片皮肤擦伤痕迹,压痛明显,胸廓挤压征阳性,大粗隆叩击痛阳性”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亦提示其“右肩胛骨骨折,右第7、8肋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后于6月13日转入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所摄CT片提示其“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4、6肋骨不全骨折”。根据复读周某某伤后所摄的影像学片所示,结合其病史资料记载的入院查体及相关辅助检查,综合认为,周某某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第4-9肋)、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可与认定。周某某目前损伤已1年余,仍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根据本次活体检查结果计算,周某某的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12.6%,残留关节活动范围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综上,根据我国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第5.10.2.12)条之规定,分别评定周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肩胛骨骨折后轻度功能障碍、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的致残等级均为致残十级。根据上述标准总则第4.2条之规定,评定周某某上述损伤的致残等级为致残九级。
五、鉴定意见
周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肩胛骨骨折后轻度功能障碍、右侧肋骨骨折的致残等级为致残九级。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检验照片
对周某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评估意见
2014年6月7日周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受伤,伤后在镇海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人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周某某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结合周某某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周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诊断明确。周某某目前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均能独立完成。故依照我国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总则第4.1.5条之规定,评定周某某目前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评估意见:
周某某目前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蒋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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