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日报》:鄞州法院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年02月16日 作者:邵珊珊
    TT
   “如果你敢跟我离婚,我就跟你同归于尽,到时候两个女儿变成了孤儿你可别怪我!”2016年5月,李女士接到了丈夫郝某打来的恐吓电话,当时双方正处于诉讼离婚的阶段。
  屡屡被家暴还被恐吓,近日,鄞州法院开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用于保护李女士。

  来自湖北的李女士与郝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可爱的女儿。2011年左右,郝某染上了酗酒的毛病,脾气逐渐变得暴躁,经常与李女士争吵,还多次殴打李女士。李女士为了孩子,一直默默忍让,不敢将家丑告诉周围人,但郝某却一再地变本加厉。之后,郝某突发奇想,要投资玉石生意,希望妻子从娘家借钱来资助自己创业,但李女士考虑到郝某根本不是做生意的料,而且娘家经济情况也不是很好,于是拒绝了郝某的要求。而这又惹怒了郝某,气愤的郝某不顾夫妻情分,用刀对李女士实施威胁,并进行殴打。李女士无奈之下报警求助。

  这一次经过调解,郝某有了悔改的态度,并向李女士出具了“以后绝不再犯”的字据,保证不再以暴力威胁其妻。

  但是,郝某创业屡屡失败,每次遇到经济问题,就故伎重演,逼迫李女士从娘家借钱,如其拒绝则又是一番毒打,李女士多次报案。

  2016年8月,李女士因不堪忍受,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郝某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多次发微信、打电话威胁李女士。李女士只得向鄞州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鄞州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郝某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实施威胁行为。

  目前,该案二审驳回了郝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鄞州法院家事少年庭承办该案的李法官解释道,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综合分析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受害人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初期举证困难的现实情况,强化职权探知主义,通过调查走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裁判。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李女士未持有相关社会机构出具的其有遭受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书面意见,也未能提交伤情鉴定意见,但是李女士所述与其孩子的询问笔录、与郝某所立的字据、派出所的报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郝某平时经常殴打李女士的事实,而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郝某又曾多次威胁李女士的事实。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责任编辑:邵珊珊
分享到: